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2222民初332号
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579919621D。
法定代表人:杜俊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星,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8日,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星树佐,系青海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1225-0。
法定代表人:刘天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秀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