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万运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大庆万运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5民初785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一街1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安达市。
被告:大庆万运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南路10号院内。
负责人:杨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大庆万运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8月28日,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聂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