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万运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2民初131号
原告:**,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大庆万运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杨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广辉,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大庆万运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72346.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其他各项费用待鉴
定后再行主张。2.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暂计主张74460.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驾驶EN9269号陕汽牌重型栏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昌五镇共荣村(肇东市昌五镇十字街西侧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先后送往肇东市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骨折等,共住院21日。根据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告大庆万运达道路运输限公司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三被告均未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广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