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8X8,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伟,行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75291114G,住,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iv>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884697947,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v>
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工业园办事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MA3D0UJH63,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v>
负责人:王理学,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工业园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工业园办事处住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已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31日和1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房产已轮候查封。
4、2019年10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19.98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610万元、利息及复利72744.3元及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已经执行到位2719.98元,其余款项本金16097280.02及利息及复利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