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勤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5227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勤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8300402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846979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中勤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5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中勤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5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天津市中勤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