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勤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52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北、西六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846979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鹏飞,***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勤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花园21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8300402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勤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鲁0502民初52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0502民初522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