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民初322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
负责人:辛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男,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北西六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宏亮,总经理。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自有财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新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