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2民初3357号 原告: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行政街西首商贸区C座3楼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立即支付原告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之日);2.请求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签订合同,由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潍坊市民兵训练基地奎文楼周边路面沥青罩面工程施工,约定工程款为60000元,完工后一月内支付工程款,如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潍城区法院处理,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多次无果,现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工程采购合同,由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潍坊市民兵训练基地奎文楼周边路面沥青罩面工程施工,约定工程款为60,000元,完工后一月内支付工程款,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未支付工程款,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无果,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载明:由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潍坊市民兵训练基地奎文楼周边路面沥青罩面工程施工,约定工程款为60,000元,完工后一月内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自双方约定的完工日期后一个月的2019年8月17日起支付利息,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支付原告山东骏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武装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