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龙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1516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济南龙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35岁,住商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经理。
原告*纯秀诉被告曲**、济南龙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