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振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振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周口豫东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振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长广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C4EU043。
法定代表人:邢兆玉,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住所地:扶沟县行政新区花园南路力神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21MJY3984510。
法定代表人:张博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花园路与力神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7289167H。
法定代表人:王彦斌,职务:总经理。
关于济南振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豫东医院、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法院作出(2020)豫1621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如下:被告周口豫东医院、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共同返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40970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原告济南振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因周口豫东医院、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济南振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有银行存款966905元,已被多个法院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查明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位于河南省××楼市××沟县新区力××大道南侧、花园路西侧的土地(权证号:20180002282,土地面积60013.2平方米),本院已对上述土地进行轮候查封。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鄙视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未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济南振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杨兵权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