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再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再审申请人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6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川民申字13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18年2月5日以其所持证据不足,自愿放弃对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6555号民事判决及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921,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2元,由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忠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