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3566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女,193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女,193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以上九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六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
法定代表人:马孟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银杏街办观景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宁江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小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