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82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新兴路81号泰和商务港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71875486。
法定代表人:*全科,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多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辽河一路101号甲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5306003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多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3636227.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多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3、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3636227.12元,由于已穷尽现有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6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