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恢10号
申请人:中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新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71875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多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辽河一路101号甲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5306003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多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2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82执637号,2020年7月20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5日,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案号(2022)鲁0215执恢10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82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