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156号之一
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临工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372328。
法定代表人:朱绍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丽,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6号科研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24582Y。
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
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宿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