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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948号 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丛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