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948号
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清道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丛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