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57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北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6号科研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