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57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北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6号科研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