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2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Q16CJXN,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5号B-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24582Y,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6号科研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090926XF,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舜泰街1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向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99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2月16日前缴纳上诉费,现上诉人**于2023年2月23日缴纳上诉费,已超期。本院认为,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