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2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Q16CJXN,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增源街5号B-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24582Y,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6号科研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090926XF,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舜泰街1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向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99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2月16日前缴纳上诉费,现上诉人**于2023年2月23日缴纳上诉费,已超期。本院认为,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