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宏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05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305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