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北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32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45号1-1-724。
法定代表人:田秋。
被执行人: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211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四川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93135.2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1331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传票》载明的时间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来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土地使用权,我院已查封,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我院已控制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84440.05元,因该账户系保证金账户,暂时无法划拨。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无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实,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内容与本院查询一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张莉娟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