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特2904号
申请人:杭州藤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三星路********。
法定代表人:俞丹,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颜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建滨,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藤原园林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杭州藤原园林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8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杭州藤原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于2020年7月底前支付40000元,于2020年8月底前支付60000元,于2020年9月底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20年10月底前付清;
二、如申请人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债务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申请人杭州藤原园林有限公司有权按金额300000元扣除申请人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已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杭州藤原园林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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