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7560号
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成立、章珺涵,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新颜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资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成立、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告,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准许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富成立、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万资建筑公司承建的海淘路跨新桥港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方法都有明确的约定。原告已依约供应了商品混凝土,被告万资建筑公司却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被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的担保人签字处签名确认担保人身份,同时本案被告万资建筑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实际是由被告***支付,故被告***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万资建筑公司尚欠货款616362.25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万资建筑公司支付货款616362.25元,利息13313.42元(按日万分之三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20年12月26日暂算至2021年3月8日);2.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15728元,保全担保费671元;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答辩称,利息部分无力承担。
被告***答辩称,《产品购销合同》是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签的,应当由被告万资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起诉事实:《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对账单》、《委托合同》、《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付款凭证。
被告万资建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8月5日,原告(供方)与被告万资建筑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需方因承建海淘路跨新桥港工程,需要供方提供商品混凝土,货款每月对账结算一次,对账结算周期为本月1日至本月31日,需方在收到《产品对账单》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方提供的《产品对账单》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或由需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需方默认《产品对账单》的全部内容,供方可以《产品对账单》作为需方应支付款项的依据;付款期限为每月月底结账,次月25日前付上月总砼款的100%;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按逾期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逾期30日以上的,供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付清所供混凝土全部货款和逾期利息;本合同项下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债权时,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担保人承诺对本合同项下需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至最后一期付款期届满起两年。被告***在上述《产品购销合同》担保人处签名。
另查,原告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额为986362.25元,已收货款370000元,被告万资建筑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为616362.25元。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5728元、保全担保费671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万资建筑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被告万资建筑公司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已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所欠货款、利息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万资建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承担担保责任,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1636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13313.42元(以616362.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12月26日暂算至2021年3月8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728元,保全担保费671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79元,由被告杭州万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左志丹
书记员沈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