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22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53号3号楼1单元1194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子涛
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3MA758QRR17,住所地**县三角城镇绿色文化产业园4-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贺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有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宏
审判员娄仲和
审判员索晓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