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亿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海晏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
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宁仲调字第05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