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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223执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生。。
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3MA758QRR17,住所地**县三角城镇绿色文化产业园4-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贺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财付通、证券等财产进行了三次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股权信息,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等均无财产信息,有两辆红旗轿车,已依法查封;2022年3月17日本院在其户籍所在地对其名下不动产、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高建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高建伟同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赵宏
审判员索晓军
审判员娄仲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白露
书记员祁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