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某某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22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住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0号。

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3MA758QRR17,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贺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贺挺,男性,1992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县。

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与**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贺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4日在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贺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贺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贺挺的线下财产、未做登记的设备仪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贺挺名下无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套集成木屋,每套集成木屋12平方左右,为成品展示物,两套木屋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查封扣押;**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租赁的车间内有一套铣床,系小型设备,小型铣床于2021年7月8日查封,上述查封扣押物于2021年7月30日启动拍卖评估程序,交由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完成后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要求预交鉴定费后出具鉴定报告,我院依法对申请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与**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贺挺,告知缴纳鉴定费,双方都未缴纳,2021年12月1日对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与**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贺挺下达预交费通知书后,2021年12月27日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在电话中表示不缴纳评估鉴定费,故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我院决定以物抵债后,申请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不同意以物抵债,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返还查封扣押的木屋两套、铣床一套,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贺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赵宏
审判员娄仲和
审判员索晓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