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2执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53号3号楼1单元19层11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JAN1K
法定代表人:刘子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三角城镇绿色文化产业园4-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MA758QRR17
法定代表人:贺挺,该公司总经理。
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宁仲调字第05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64586元。
本院在执行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所有手续,查封的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两辆车辆均无法实际控制。2021年10月19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无不动产登记记录。2021年8月27日、9月1日、9月29日、10月19日、11月16日、12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通过六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无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等均无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股权信息。2021年8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3784、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1649、4966的账户以冻结金额268455元为限,作冻结处理。
经审查,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详尽告知以上情形并询问还有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其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青海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明明
审 判 员 齐建彩
审 判 员 熊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晓燕
书 记 员 付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