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22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3MA758QRR17,住所地**县三角城镇绿色文化产业园4-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此期间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223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仲和
审 判 员 索晓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祁兴旺
书 记 员 孙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