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22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3MA758QRR17,住所地**县三角城镇绿色文化产业园4-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此期间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223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仲和

审 判 员  索晓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祁兴旺

书 记 员  孙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