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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3民初325号 原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被告对工程款的拨付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7.52元,由原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才增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