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86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天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XX镇XX村XX组XX号。
被告:***,女,汉族,1975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XX镇XX路XX号XX栋XX室。
被告:**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三角城镇绿色文化产业园4-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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