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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224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系青海省湟中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三角城镇绿色文化产业园4-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约谈申请人时,申请人***表示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创客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拉*** 审判员    宽特扎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才让措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