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1860号
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3号7幢520、522、52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天鹅荡路2900号10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