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隆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186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3号7幢520、522、5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天鹅荡路2900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民,江苏渊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186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申请人解除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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