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208号
原告:铜陵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四路西段5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RHA4A2F(1-1)。
法定代表人:丁静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兵,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铜陵嘉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以东(嘉华广场1栋C区CY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7088609L。
法定代表人:王昌灵。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铜陵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嘉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嘉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17元,由原告铜陵市鑫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雅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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