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冀06**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宝大自行车组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保全,该公司董事长。
保定市新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保定宝大自行车组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2018)冀0606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宝大自行车组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保定宝大自行车组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570.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