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06执5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长清、李长林、蒋维强、刘期国、邓绍华、
张义恭、李朝会、向仁贵、张杰、李明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新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浃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涞劳人仲案字【2020】0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市新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定市新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浃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涞劳人仲案字【2020】01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长清、李长林、蒋维强、刘期国、邓绍华、张义恭、李朝会、向仁贵、张杰、李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66元已由被执行人保定市新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或从执行案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浃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涞劳人仲案字【2020】01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