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7民初2690号
原告:满城县正欣铝制品加工厂,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经营者:***,住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西于河村
被告:保定市尚泉供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满城县正欣铝制品加工厂与被告保定市尚泉供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县正欣铝制品加工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城县正欣铝制品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满城县正欣铝制品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米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