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绿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亓财增与***、哈尔滨市绿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民初2754号
原告亓财增,男,1959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男,1971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绿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暴雪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于松,男,197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财增与***、被告哈尔滨市绿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亓财增于2019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亓财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0元(原告已预交2865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亓财增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