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华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4行审136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温州华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000808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瓯罚〔2012〕35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华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2〕35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项责令温州华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1372.89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丽岙街道下呈村集体经济组织;第2项责令温州华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面积733.99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其土地原状;第3项并处罚款85953元。处罚决定于2013年1月29日送达。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2〕35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温土资瓯罚〔2012〕3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丽岙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
三、温土资瓯罚〔2012〕3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欧阳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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