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1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组织机构代码:14561260-6。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温州华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00080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华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华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19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