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辖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767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审被告:***,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上诉人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4民初2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告***虽户籍所在地在宁乡县,但***多年来一直在长沙是从事安装劳务,其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上诉人地址亦在长沙市,故请求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4民初232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宁乡县林镇,故***选择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