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祥正龙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304民初2726号
原告湖北华祥正龙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与被告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被告皇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岳塘国际商贸城A2地块3标段防排烟管道制作安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岳塘国际商贸城A2地块3标段防排烟管道制作安装合同书》中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已完成工程产值的90%,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完成消防验收,且原告实际完工的工程产值数额未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在本案所涉工程是否完工以及具体工程产值和设备清单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无事实依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皇安公司辩称本案工程并未依约办理结算,原告所诉请的工程款项无事实依据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7年6月21日,原告华祥公司与被告皇安公司签订《岳塘国际商贸城A2地块3标段防排烟管道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原告华祥公司承包岳塘国际商贸城A2地块3标段防排烟风管制作安装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防排烟风管单价为50元/平方米,工程量按实决算,消防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已完成工程产值的90%。合同签订后,原告华祥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2019年9月3日,原告华祥公司向被告皇安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勇鸯提交岳塘三标工程量清单,黄勇鸯在该清单最后一页签字确认实际工程量为13500㎡,且注明被告皇安公司垫付的风管补洞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但双方并未对工程总价款、设备清单的数量及价格等事宜予以结算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诉称所述之请求。
驳回原告湖北华祥正龙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990元,由原告湖北华祥正龙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聪玲
法官助理曹兴 书记员严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