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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6613号
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89元,由原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李亦雯
法官助理 杨 婧 书 记 员 胡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