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美健身馆、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2905号
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美健身馆与被告湖南皇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皇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美健身馆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美健身馆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美健身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6元,由原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美健身馆负担。
审 判 员  刘 群
法官助理  林青曼 书 记 员  刘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