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2914号之一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7XWEH2R。
法定代表人:余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韩志锋,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产业集聚区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67491M。
法定代表人:时建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华,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了(2020)豫1702民初125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3043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该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435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435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