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3民初2691号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蓝城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7XWEH2R。
法定代表人:余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锋,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7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03271303。
法定代表人:荆春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明,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城公司)与被告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韩志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明、郭洪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14747.5元并支付违约金80105.59元(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详见计算清单。其余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94853.0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署《蓝城春风里二期项目精装修样板间室内室内设计项目室内设计合同》(合同编号:LCZS-YZ1806)(以下简称“硬装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委托单位(甲方),原告作为承接方(乙方)。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重庆××路××号××期××及临建样板区室内装饰设计。工程设计内容:蓝城春风里二期项目精装修样板间C1(148平米)户型室内装饰设计包括3个相关扩展户型平面优化、临建样板区室内装饰设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C1户型样板房设计费96200元。临建样板区设计费120600元,优惠后83800元。合计设计费用18000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概念设计完成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10%,扩初设计完成后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30%,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30%,本合同装饰施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10%的余款。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诉讼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7月30日,被告又与原告签署《春风里二期项目临建样板区C1户型及公共区域软装陈设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LCZS-RZ1813)(以下简称“软装设计合同”)一份,将前述春风里二期项目临建样板区C1户型及公共区域软装陈设工程项目交由原告设计陈设。工程范围: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室内软装设计,并按甲方确认的室内软装设计方案提供家具木饰面及面料封样,负责采购、制作合同内所有陈述物品,并到现场完成陈设工作。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临建样板间C1户型软装陈设服务面积约148平米,软装陈设服务费514000元;临建公共区域软装陈设服务费272990元,合计软装陈设服务费总额786990元。第一阶段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第二阶段:甲方应乙方邀请到仓储部查看物品并经甲方确认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45%。第三阶段:乙方完成全部软装陈设后,甲方验收且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金额95%。第四阶段: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壹年保修期满后结清款项。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的,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每逾期一天,应当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诉讼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组织开展设计服务工作,完成合同约定全部设计服务工作。硬装设计部分原告已于2018年11月1日前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经被告确认并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仅依据合同约定支付90%设计费用,尚欠10%设计费尾款18000元未付,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告提交了尾款请款函,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该硬装设计部分尾款18000元。软装设计部分,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完成全部软装设计、陈设及整改工作,被告验收确认无误,案涉样板房也早已投入被告实际销售使用,但被告仅支付前两个阶段75%的设计费用,剩余25%设计费用196747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至今均未支付所欠原告款项。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本金的诉请,违约金有异议。欠设计费18000元未付,软装服务费196747.5元未付,因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原告也没按照合同提供发票,违约金主张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提供:证据一、工商变更登记表1份,证明原告名称于2019年12月6日由浙江蓝城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证据二、蓝城春风里二期项目精装修样板间室内室内设计项目室内设计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1月16日形成设计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承担其春风项目精装修样板间及临建样板区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双方就合同价款、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的事实。证据三、春风里二期项目临建样板区C1户型及公共区域软装陈设工程合同书、青岛春风里样板房软饰报价清单、青岛春风里临建区软饰报价清单3份,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形成设计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就春风里二期项目临建样板区C1户型及公共区域提供软装设计及陈设服务的事实。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原告提供:证据四、催款函2份,证明因被告违约逾期支付原告款项,2019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授权人员樊宇发函催讨剩余软装设计陈设服务费196747.5元,硬装设计费尾款18000元的事实。证据五、关于蓝城春风里二期项目室内精装修设计费的公司函、邮寄凭证3份,证明2021年11月4日,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再次发函催讨债务的事实。证据六、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证明被告仅支付案涉项目硬装设计服务费162000元,尚欠18000元硬装设计尾款未付。仅支付软装设计服务费590242.5元,尚欠196747.5元软装设计服务费尾款未付的事实。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不能据此主张违约金。因为原告未依约向被告开具发票以及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据此提出的主张,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作出认定。
(三)原告提供:证据七、照片复印件52张,证明原告完成案涉项目软装设计、陈设服务的事实。证据八、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公司商务梁子怡、全洁莱与被告授权代理人樊宇)2份,证明原告方完成合同约定软装设计及陈设服务后,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用,原告方工作人员向被告合同授权人员樊宇催款,被告方认可欠款事宜,但款项需要资金方、委托方处理的事实。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
因原告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完成施工设计,并向被告催要设计费的事实,该事实本院在判决(一)、(二)项查明的事实中已经认定,不再重复审查。
本院认为,(一)因原被告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签订、履行以及被告欠原告设计费214747.5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应当支付所欠原告设计费214747.5元。(二)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于2018年年底全部履行两份合同设计义务,本院认为2018年1月16日设计合同余款18000元与2018年7月30日设计合同到期本金157398元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以2019年1月1日;2018年7月30日设计合同保证金39349.50元起算时间以2020年1月1日为宜。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认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为宜。(三)原告已经向被告书面催要欠款;原告主张违约金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基础,被告认为不应支付违约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关于被告支付原告214747.5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214747.5元及违约金(以175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以3934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蓝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3元,减半收取2861.5元,保全费1994元,合计48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柳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