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君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7号15栋(原C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05558733C。
法定代表人:肖群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江西贤和(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君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江南大道183号信州大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0772176L。
诉讼代表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饶市君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饶市君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向上饶市君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但上饶市君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再次向上饶市君宇置业有限公司寄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饶市君宇置业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饶市君宇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立峰
审判员  姜一珉
审判员  徐旺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