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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2)琼0105民初50号
原告:**昇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海口市秀英区金盘永桂工业开发区1层四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D4109。
法定代表人:林海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南,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7号15栋(原C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05558733C。
法定代表人:肖群益。
原告**昇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1月26日,原告**昇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昇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昇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昇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昇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何伟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宏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庄楠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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