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870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振逸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新北路22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贾淑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表人:刘红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贾振,男,在上海振逸石业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吴寿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振逸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逸石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幕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中成幕墙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逸石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涛和贾振、被告中成幕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腾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2月17日,本院以互联网在线方式进行了调解,原告振逸石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涛、被告中成幕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腾参加调解。2021年12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中成幕墙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反诉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敏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勇
书 记 员 项天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