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住所地:嘉兴市育才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400470890220H。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明星,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4号楼701室(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32571T。
法定代表人:郭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华,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959M。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滨、王施珏,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由拳路309号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1670A。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昌,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豪森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少体校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少体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6元,减半收取6703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负担。
审判长 谭 灿
审判员 倪 勤
审判员 陈 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婉沁